(二)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通常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第四章 附 件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七)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八)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九)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一)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二)评估业务约定书;
(十三)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九条 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 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条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评估明细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本指南对评估明细表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编制评估明细表。
评估明细表包括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 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头应当含有被评估资产负债类型(会计科目)名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评估基准日、表号、金额单位、页码;
(二)表中应当含有资产负债的名称(明细)、经营业务或者事项内容、技术参数、发生(购、建、创)日期、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增减幅度等基本内容。必要时,在备注栏对技术参数或者经营业务、事项情况进行注释;
(三)表尾应当标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填表人员、填表日期和评估人员。
第三十二条 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方式)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根据需要设置的各级汇总表,表尾应当标明评估人员。
第三十三条 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资产负债类型)合计项下列示,评估增减值应当按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前后分别列示。
第三十四条 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 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按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分别自成体系。
第六章 评估说明
第三十六条 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评估说明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并充分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
第三十八条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需要,建议企业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九条 《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七章 出具与装订
第四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一条 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评估机构全称和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二条 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评估机构名称及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评估报告应当用A4规格纸张印刷。
第四十三条 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中的页码不予标注。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分别独立成册。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
评估明细表一般应当按会计科目顺序装订。
第四十四条 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标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1.“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指引(供参考)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指引(供参考)
3.“评估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4.评估明细表样表(供参考)
附1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指引
(供参考)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或者未)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附2: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指引
(供参考)
×××公司(单位):
受你单位的委托,我们对你单位拟实施×××行为(事宜)所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以××××年××月××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一、 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一致。
三、 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四、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评估规范选用了评估方法。
五、 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六、 评估结论合理。
七、 评估工作未受到干预并独立进行。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
年 月 日
附3
“评估说明”编写指引
(供参考)
评估说明是申请备案核准资产评估项目的必备材料,为方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全面了解评估情况,本指引结合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核准的要求,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编写评估说明提供指引。
第一部分 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
一、 封面
评估说明封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标题(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说明”的形式);
2. 评估报告文号;
3. 评估机构名称;
4. 评估报告日。
二、 目录
1. 目录应当在封面的下一页排印,包括每一部分的标题和相应页码。
2. 如果评估说明中收录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复印件,应当统一标注页码。
第二部分 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声明应当写明,评估说明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含所出资企业)、相关监管机构和部门使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第三部分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建议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按以下格式和内容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一、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概况
(一) 委托方概况
1. 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2. 企业性质、企业历史沿革(包括隶属关系的演变)。
3. 经营业务范围及主要经营业绩。
(二) 被评估单位概况
1. 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2. 企业性质、企业历史沿革(包括隶属关系的演变)。
3. 经营业务范围及主要经营业绩。
4. 近三年来企业的资产、财务、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已经审计的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以往不良资产处置情况。
5. 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近年实际生产量、销售量,主要市场及其市场占有率,本企业产品在同类产品市场的地位,主要原材料、能源供应情况,环境污染及治理情况。
6. 形成企业主要生产能力的状况,正在或者计划进行的投资项目简况,企业的主要资产状况。
7. 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生产经营是否存在国家政策、法规的限制或者优惠,生产经营的优势分析和各种因素风险。
(三)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1.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一般包括产权关系、行政隶属关系、交易关系等。
2. 存在两家以上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分别予以介绍。
3.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按被评估单位要求的内容与格式编写。
4. 存在交叉持股的,还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以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5. 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 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一) 说明本次资产评估满足何种需要、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类型及其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二) 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载明批件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
三、 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一) 说明委托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内资产和负债的类型、账面金额以及审计情况。
(二) 对于经营租入资产、特许使用的资产、以及没有会计记录的无形资产应当特别说明是否纳入评估范围及其理由。
(三) 如在评估目的实现前有不同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列表载明各产权持有单位待评估资产的类型、账面金额等。
(四) 账面资产是否根据以往资产评估结论进行了调账。
(五) 本次评估前是否存在不良资产核销或者资产剥离行为等。
四、 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一) 说明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表述为:××××年××月××日。
(二) 说明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如评估基准日受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应当载明该文件的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
五、 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说明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曾经进行过清产核资或者资产评估的情况,调账情况。
(二) 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事项。
(三) 抵(质)押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性质、金额,及其对应资产负债情况。
(四) 账面未记录的资产负债的类型及其估计金额。
六、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的说明
(一) 资产负债清查情况说明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列入清查范围的资产负债的种类、账面金额,产权状况,实物资产分布地点及特点。
2. 清查工作的组织如时间计划、实施方案。
3. 清查所采取的措施,待处理、待报废固定资产,高、精、尖设备和特殊建筑物以及毁损、变质存货检测或者鉴定的情况。
4. 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变质、报废存货的数量和金额的确定情况、呆坏账损失及无需偿付负债的判断及原因分析。
(二) 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