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办电函[201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375号)和《
商务部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490号),做好2012年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示范基地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以下基本条件,遴选推荐示范基地。
(一)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参与创建区域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具有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派出机构或政府组织。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参与创建区域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应大于2万平方米,信息化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已经聚集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及应用企业数量居所在地区前列。
(三)创新能力较强,与地方优势产业结合度高。参与创建区域的电子商务发展能够很好地与地方优势产业需求相结合,在区域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营销创新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电子商务模式创新与专利拥有量居所在地区前列。
(四)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参与创建区域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
(五)获得地方政府支持。参与创建区域的政府管理机构应设立或取得一定规模专项扶持与配套资金,原则上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研发中心、项目孵化、人才引进和公共服务支撑平台建设等。
二、编制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
参与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地方要按照示范基地工作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编制《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创建工作方案应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专家的意见,符合当地发展需要,体现地方特色优势,形成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