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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案卷内日常管界文件材料排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界桩及其他标志物变化、行政区域界线纠纷处理、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活动案卷的文件材料按照形成时间先后排序;

  (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勘定案卷设立分册,其中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工作用图分册的文件材料按照图幅编号排序,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界桩照片分册的文件材料按照界桩号排序,其他分册的文件材料按照形成时间先后排序。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案卷按照行政区划管理层级--行政区域界线或者交会点代号顺序排列,同一条行政区域界线或者同一个交会点的所有案卷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全面勘界案卷在前,日常管界案卷接续在后。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案卷按照案卷排列顺序编写案卷号。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机构应当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式样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实行多套异地保存。保存单位见附件四。

  第十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库房应当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建设,具备防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防盗窃、防泄密等保管条件,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设施。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和工作用图应当配备专门的图柜(盒)保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机构应当做好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数字化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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