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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机构对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实行集中保管,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保管工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保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的方式,加强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保管力量。

  第五条 全面勘界和日常管界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及时归档。归档范围见附件一。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机构应当在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向本部门档案机构和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归档。

  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文件材料应当区分不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交会点进行整理立卷。

  全面勘界文件材料已经立卷的,应当维持案卷原貌不变。

  日常管界文件材料按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勘定、界桩及其他标志物变化、行政区域界线纠纷处理、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活动(如平安边界建设)等分别整理立卷。

  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材料单独整理立卷。

  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文件材料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其中需要向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归档的由毗邻各方共同整理立卷。

  需要共同整理立卷的,其中,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文件材料由联检工作牵头方负责牵头整理立卷,其他工作文件材料由行政区划代码靠前的一方牵头整理立卷。

  第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案卷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材料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二)文件材料应当标注页号,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等项目应当逐项准确填写。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式样见附件二。

  (三)照片材料贴在A4规格的复印纸上附加说明后随卷装订。

  (四)案卷装订应当牢固、整齐。

  第十条 声像材料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1995)要求整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和《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2008)要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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