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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1989年至2002年全面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期间的文件材料尚未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的,应当于本通知下发后一年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是民政专业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是指在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与行政区域界线的位置、走向、名称等密切相关,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1989年至2002年全面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全面勘界)和各项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活动(以下简称日常管界)形成的成果类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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