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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十四)依法严格追究行政与法律责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部门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法定职责,是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的迫切要求,是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审核清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审核清理工作进展情况与工作总结报商务部。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刘鹏 吴凤武
  联系电话:略
  传 真:略
  附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地址:           
  负 责 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厂(场)资质

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现场查验原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条例》第六条

现场查验相关资料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条例》第七条

现场查验

 

 

检疫要求

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

现场查验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

 

 

 

 

 

 

 

 

 

 

 

 

 

 

 

 

2

 

 

 

 

 

 

 

 

 

 

 

 

 

 

 

 

 

 

厂(场)设立规定

 

 

 

厂址选择

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条例》第五条

《条例》第六条

查看省级《设置规划》是否符合《条例》规定“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厂(场)的设立是否符合省级《设置规划》要求。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1

现场查验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

现场查验

 

 

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

现场查验

 

 

 

水源条件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一)项

查验半年内《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建筑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现场查验

 

 

平面布局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1

现场查验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

现场查验

 

 

3

设施要求

宰前设施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1 、4.2.5

现场查验

 

 

屠宰设施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屠宰车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20㎡。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4.1

现场查验

 

 

无害化设施

应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

现场查验

 

 

清洗、

消毒设施

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6.4.1 、4.6.4.3

现场查验

 

 

4

设备要求

生产设备

 

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

 

《实施办法》第七条

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现场查验

 

 

运输工具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现场查验

 

 

5

设备要求

检验设备

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

 

 

无害化处理设备

应配备符合SB/T10571-201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等标准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

 

现场查看设备性能,设备应运行完好

 

 

6

人员要求

屠宰技术人员

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现场查看健康证明原件

 

 

检验

人员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条例》第八条第(四)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现场查看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7

 

 

 

 

 

 

 

管理要求

 

 

 

 

 

 

 

 

制度与记录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第十二条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第十三条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查看文件

 

 

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第十三条

查看文件

 

 

8

屠宰要求

操作

规程

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小时 ~ 24小时,宰前3小时 停止喂水。

生猪屠宰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4.2、4.3

现场查验

 

 

从致昏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 的规定,不得超过30秒;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00分钟。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5.2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5.2

现场查验

 

 

 

 

 

9

 

 

 

 

 

 

检验要求

 

 

 

检验

岗位

宰 宰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GB/T l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现场查验

 

 

检验

内容

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现场查验

 

 

检验

方式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现场查验

 

 

章、证

使用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现场查验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

现场查验

 

 

10

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

不合格产品处置

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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