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做好中央领导及部领导批示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直接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违规转租转售行为;违反房地产调控政策、违法征收房屋行为;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行为;新建建筑设计阶段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阶段偷工减料行为;违规转存住房公积金、违规开立银行账户、骗提骗贷行为;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行为。
(七)注重以查促管。举一反三,逐件剖析查处案件暴露的问题以及监管漏洞等,提出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的建议。适时曝光典型案件,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督察工作
(八)推进公积金督察制度建设。联合公积金司会同六部门扩大公积金督察员规模,做好公积金督察员遴选和聘任工作。完善公积金督察员管理和工作制度,为公积金督察员开展工作做好服务。推动地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督察制度。
(九)进一步做好试点项目的巡查工作。组织公积金督察员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开展定期巡查,督促试点城市政府落实责任,强化贷后检查,切实防范风险。加强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
(十)对部分城市开展重点督察。配合公积金司适时组织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运作中存在不规范问题的城市开展重点督察,依法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
四、深化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十一)扩大城乡规划督察制度覆盖范围。做好第七批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遴选和派遣工作,2012年基本覆盖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加大对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指导力度,探索督察工作部省联动机制,完善城乡规划层级监督体系。
(十二)进一步提高督察工作效能。加强对派驻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的督察。突出对“三区”、“四线”的督察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苗头,及时发出督察文书予以制止。对发出的督察文书加强跟踪督办。
(十三)完善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制度。修订《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制度。组织开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专题培训和多种形式的督察工作研讨交流,提高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