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在预付工程启动资金时,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开工报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工程或设备款时,应当提供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监理报告、物资设备购销合同及签收单;在项目完工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提供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在支付工程管护资金时,应当提供工程管护合同;在支付科技推广费时,应当提供科技推广方案。
  第十五条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报账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项目建设进度验收单、支出明细表和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原件。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补助”印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县级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入账(采取直接报账方式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保留原件入账)。报账凭证的日期可追溯至省级农发机构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立项备案的截止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项目报账应当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原件等。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凭证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贴息”印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县级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入账。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的支出;
  (二)经县级农发机构或工程监理单位核实未按照承包合同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项目支出;
  (三)经工程监理部门核实工程建设质量存在问题,未按照工程监理要求改进到位的项目支出;
  (四)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五)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 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市级直属的部门项目资金,可在同级财政部门或农口主管部门报账,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