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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1]22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县级报账管理制度,财政部对2001年6月12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01]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或备案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

第二章 报账资金管理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总预算和总决算,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对各级财政资金的支付进行核算。
  第四条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部门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报账凭证的审核,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辅助账、审核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程成本。
  第五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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