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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一)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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