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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12修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号变更、会员分级结算关系变更、会员资格转让或者交易编码申请权限受到期货交易所限制时,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监控中心。
  第四十一条 对于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非结算会员,监控中心应当将其申请和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结果及时通知其结算会员。
  第四十二条 特殊单位客户的实名制要求及核对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保特殊单位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和期货结算账户对应关系准确。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257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2011年12月15日,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1年12月31日,征求意见已满15日期限。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会收到来自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13份,分别来自8家期货公司、2家证券公司、1家基金公司及2位匿名者。在收到的13份意见中,涉及《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意见共有10份,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外国人代理单位客户开户的问题,建议允许非中国国籍居民作为开户代理人。目前,外国人代理单位客户开户的情况在现实中已经存在,但是数量较少,而且这些客户有能力雇用中国人代理开户。从严起见,此次《规定》修改没有考虑这方面的需求,仍通过身份证要求限定由中国人代理单位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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