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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12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服务质量保证制度。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和服务质量巡视员,处理因服务质量和价格等引起的纠纷,对网络中心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五、网络系统构成
  数字程控交换机:用以将用户来电分发至服务座席。
  数据库服务器:用以存储和处理各类数据信息。
  CTI语音服务器:用以实现计算机和通讯的集成。
  录音服务器:用以记录、管理和检索每次通话的录音。
  手机接入服务器:用以实现手机客户端的数据通讯接入。
  Web服务器:用以支持中心网站运行。
  安全防火墙:用以提供系统网络安全,抵御网络攻击。
  六、网络基本构架
  图(略)

  附件2:
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为加快培育一批管理科学、运作规范、连锁经营的家政服务企业,促进家政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一、须具备条件
  参与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实体,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必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规;无重大人身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
  必须有完整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完善的服务流程等标准文件。
  连续开展家政服务业务3年以上,公司管理人员20人以上,在建设城市当地拥有连锁门店10个以上,年安置能力达到300人以上,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上;具有较完整独立的风险管控系统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二、建设要求
  (一)连锁店建设要求
  家政服务企业可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建设连锁店,建设完成后在全省(区、市)新增网点数达到10家(其中直营店比例达到50%以上)。
  连锁门店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应配备办公、通信等设备,具有可互通互联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企业网站并有专人维护;基本生产服务设备齐全(保洁设备、烹饪设备、培训实操教室等),有完善的水电、通讯、消防等配套设备设施。
  直营店由总部按统一企业形象标识,统一商标和字号,统一经营模式及统一管理制度。
  开展特许经营的家政服务企业须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并参照此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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