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内容,严格“一票否决”制度。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机制,研究制定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对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考核评价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四)坚持依法治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
9、加快水利安全生产法规建设。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水库大坝安全调研,按照新形势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要求,加快《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修订步伐;做好《农村水电条例》立法前期工作。组织制定《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
10、深化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抓好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水库、水闸和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工程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监测观测和巡视检查、管护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和完善水利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确保科学合理的工程设计、审查和建设周期。强化对各类在建水利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全时段、全过程和全员安全监管,确保施工安全。深入推进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全覆盖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手段和能力。做好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农村水利、水文测验、水利科研与检验、人员密集场所和水利风景区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1、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大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执法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治理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水利建设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在建项目,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核准)、开工、建设和投入运行的小水电站,严重影响河道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和临河建筑物安全的侵占河道和乱采滥挖行为,依法强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和厉行问责的“四个一律”打非措施,将“打非”专项行动进一步引向深入。
12、加大安全责任事故查处督导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督导,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核查、涉嫌违规违纪线索移送等相关信息沟通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吸取事故教训,强化预防措施。
(五)强化管理和科技支撑,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