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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九)深入开展宣传倡导。全面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扎实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大力传播计划生育、性别平等、优生优育等文明婚育观念,建设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广泛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引导更多群众遵纪守法、少生优生。扎实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广泛开展诚信计生工作、阳光计生行动,动员组织群众参与人口计生服务管理。
  (十)加大对人口计生工作做得比较好的贫困村支持力度。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资金,要向人口计生工作做得比较好的贫困村倾斜。
  (十一)加大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产业扶贫、“雨露计划”、就业促进等专项扶贫政策或项目时,要优先优待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发展特色产业、完善基础设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危房改造、贴息贷款、定点扶贫、“兴边富民”行动等政策或项目,要向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倾斜,支持计划生育扶贫对象调整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产业,提高家庭发展能力。
  四、健全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扶贫开发部门要积极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健全各级人口计生和扶贫开发工作领导机构,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坚定不移地抓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要将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纳入重点县人口计生、扶贫开发部门及相关机构的考核范围,完善考核制度。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强化部门配合。县级以上政府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会同扶贫开发部门,研究制定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具体政策措施。扶贫开发部门要统筹安排扶贫项目,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增加收入;拟定重要政策措施和项目方案,要提前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下政府扶贫开发部门或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政策外怀孕、生育的扶贫对象,要及时与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机构沟通,并配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县级以上政府人口计生、扶贫开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四)共享信息资源。人口计生部门要帮助扶贫开发部门在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识别过程中,准确把握贫困家庭人口信息。扶贫开发部门要与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沟通扶贫对象信息。重点县全员人口数据库要增加家庭贫困状况的有关信息,扶贫对象档案要增加是否为计划生育户、是否落实节育措施等内容。做好全员人口数据库与贫困农户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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