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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中国蒙古学学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中国蒙古学学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1〕352号)
中国蒙古学学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中国蒙古学学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决定准予中国蒙古学学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国蒙古学学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
宪法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加强蒙古学研究,推动蒙古学学科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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