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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评审工作以现场检查、资料审核、问卷调查、电话访谈、重点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开展,并做出评审报告,提出初审意见。

  (五)公示公布。经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各评定小组的评审报告和初审意见审查确认后,由民政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牌匾由民政部统一制作并颁发。

  (六)有效期限。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有效期为5年。5年有效期内,因条件改善,救助管理机构可申请更高级别的评定,评定通过后原等级自然失效。

  (七)资格复审。5年有效期满后,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程序重新申请相同等级的复审或申请其他等级评定。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复审,民政部以文件形式对复审合格的单位予以确认。

  (八)退出机制。对已评定等级的救助管理机构,省级民政部门要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和投诉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省级民政部门或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在监督检查或复审中发现不符合等级标准的救助管理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民政部将撤销其等级资格。被撤销等级资格的救助管理机构可重新申请与评定标准相符合的等级。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救助管理机构申报国家三级、二级、一级中的任何一个等级,应符合《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关于该等级的所有评定条件。

  (二)申报时间。自2012年起,省级民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统一报至民政部社会事务司,逾期视为放弃。

  (三)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材料和音像资料,保证申报材料内容客观真实,表述清晰完整,能够证明符合等级标准的要求。申报材料涉及内容以3年为周期,自申报日前推36个自然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确保等级评定工作有序进行。各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行动,认真查找薄弱环节,扎实开展等级机构创建活动。

  (二)严格把关。各地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要求申报,按标准审核,严把申报、审核质量关。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或等级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申报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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