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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1〕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发〔2010〕86号),民政部已发布实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MZ/T025-2011)。为了全面推行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程序,进一步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通过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进一步推动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实现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提升救助管理与服务整体水平。

  二、评定原则

  以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6〕118号)等政策法规为基础,民政行业标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MZ/T025-2011)为依据,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定。

  三、评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可根据《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自愿申报相应的机构等级,填写《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和音像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二)逐级审核。申报材料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省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照《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符合申报等级标准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至民政部。

  (三)组织评审。民政部组织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在核实申报材料的基础上,适时派出评审小组进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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