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下发后,上海市民政局及时转发了有关通知,联合市档案局下发了实施意见,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档案管理所必需的场地、人员、经费、设备等问题,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普遍认识到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是确定伤残抚恤人员享受相关抚恤待遇的重要依据,必须作为重要的民生档案工作抓紧抓好。吉林省民政厅及时与省档案局沟通,认真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为档案的专业化、标准化整理奠定了基础。
(二)规章制度日益健全。陕西省各区、县民政局在遵循
《办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有关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制度,完善了相关规定。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结合
《办法》和市民政局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落实了人员职责。黑龙江省民政厅目前也正在积极起草制定
《办法》的实施细则。
(三)硬件条件逐步改善。上海市各级民政部门专门制作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盒,统一了装具制式和用品规格。辽宁省民政厅根据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完善了“八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档案材料的完好无损。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民政局专门腾出50平米的房间用做档案室,并设法安排资金30多万元用于档案室装修和购置各类档案工作设备,为有效开展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
(四)指导方式有所创新。吉林省民政厅在各地遴选出工作基础比较好的长春、延吉等地民政部门,确定为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试点单位,组织各地观摩学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全省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为了方便经常性的业务交流,吉林省民政厅还建立了全省伤残档案工作人员QQ业务群,力求聚智聚力,互帮互助,共同做好档案工作。
(五)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通过基础信息录入、纸质档案扫描并建立链接等方式,不断充实完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机检目录及全文数据库,并挂接到区档案局的目录系统,促进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信息资源的科学整合和有效利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民政局自主研发了退伍军人档案管理系统,完整地录入了退伍军人的相关信息,在切实保障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实体安全的同时,确保了档案利用的准确、方便、快捷,充分发挥了档案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