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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民办函〔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快推进民政档案工作基础建设,促进民政档案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发挥民政专业档案服务于民政业务工作和民生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民政部于2011年开展了民政档案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1年3月7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民政档案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1〕67号),对本年度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专项督查工作进行了部署。本次检查由民政部档案资料馆和优抚安置局共同开展,主要检查各地贯彻执行《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32号)的情况。

  在本次重点督查的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江西、山东、西藏、陕西、新疆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中,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陕西、新疆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照督查通知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地、市、州、县民政局进行了自查,并及时向民政部报送了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提交率为50%。

  2011年8月9日至11月18日,民政部档案资料馆和优抚安置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吉林、上海、陕西、新疆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5个单位进行了抽查。督查组听取了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汇报、实地查看了档案室,现场抽查了部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对档案整理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并及时向抽检单位反馈了评议结果。

  从本次督查的总体情况看,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工作,认真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普遍实现了由优抚业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人员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补充更新,机关综合档案室负责档案统一保管和提供利用的工作分工格局,普遍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具体从事档案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加强制度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和完善设施配置上下功夫,为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档案服务水平。本次抽查的吉林省长春市民政局、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民政局、新疆伊犁州民政局等4个单位,总体水平位于前列。总结各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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