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一线的教师,至2011年底,从事一线教学工作满15年,并获得过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的教师。认真钻研业务,能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努力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创新,在教学研究、校企合作、技术推广,提高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为人师表,在培养技能人才促进就业方面成绩突出。所教授的班级学生学习表现好、动手能力强、职业技能鉴定通过率、就业率高,或在省部级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得奖励。
五、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候选人推荐条件
从事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工作的技术工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所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资格,技术技能在国内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行业能手的评选: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粮食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推荐条件
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应从粮食行业基层企业和技能人才培养院校中推荐产生,主要包括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评选: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的粮食类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行业突出贡献奖”的评选:
1.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积极贯彻落实有关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有较完善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具有一支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
2.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积极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人才培养试点工作,具有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在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方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岗位职责,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措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职业培训方面,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较好地提高了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规章和财经纪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
教育法》和《
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无违纪现象的粮食行业培训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行业突出贡献奖”的评选:
1.在学校管理、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符合国家办学条件要求的重点技校、高级技校和企业培训机构。为地区、行业(企业)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办学成果显著,在粮食行业范围内有较高社会声誉的培训机构;
2.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等方面有一定教学研究成果或突出作法和特点,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地区、粮食行业同类型培训机构中起到表率作用;
3.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方面,能发挥一校多能作用,在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方面业绩突出,毕业生就业率、在校生获得资格证书比例等在本地区、粮食行业同类型培训机构中突出。
七、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个人推荐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勤奋敬业,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获奖个人应从粮食行业的企业生产一线员工、技能人才培养院校教师、各类培训机构和基层企业从事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者中推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个人评选:
(一)企业生产一线的师傅,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艺高超,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献计献策,总结并提出过合理化建议,被本企业或粮食行业采纳、应用并推广。
(二)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一线的教师,至2011年底,从事一线教学工作满15年,并获得过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的教师。认真钻研业务,能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努力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创新,在教学研究、校企合作、技术推广,提高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为人师表,在培养技能人才促进就业方面成绩突出。所教授的班级学生学习表现好、动手能力强、职业技能鉴定通过率、就业率高,或在省部级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得奖励。
附件2:
候选人候选单位推荐申报材料要求
一、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候选人及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个人推荐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种类
1.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申报表(一式2份);
2.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申报表(一式2份);
3.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个人申报表(一式2份);
4.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候选人申报表(一式2份);
5.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个人申报表(一式2份);
6.候选人事迹材料(1份);
7.候选人技术技能水平、主要技术成果证明材料(2份);
8.候选人近期正面免冠正装2寸彩色照片(“大奖”候选人每人10张;“全国能手”候选人每人5张,“国家突出贡献奖”、“行业突出贡献奖”候选个人每人5张,“行业能手”候选人每人5张)。红色背景,平光拍摄,成像清晰,光线反差小。“大奖”候选人工作照10张,其中横版照片8张,竖版照片2张。照片刻制成光盘申报;
9. “大奖”候选人音像资料(2份)。
(二)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事迹材料主要内容和要求
(1)事迹材料主要内容
①候选人的主要事迹及为本企业(单位)、本行业和国家做出的突出贡献;
②候选人取得的成绩在国际同行业领域中(地区、国家或世界范围三个层次)的重要影响和作用;
③候选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的贡献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要求用数字量化反映);
④候选人曾获得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2)事迹材料的撰写要求
①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大奖”、“能手”候选人事迹材料着重突出技能技术方面内容,“国家突出贡献奖”、“行业突出贡献奖”个人事迹材料突出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内容;
②候选人所获荣誉称号,要求由低一级向高一级(即地区-国家-国际)依次写明。
(3)事迹材料的格式
①“大奖”候选人事迹材料要求在2000字左右;
②“全国能手”候选人、“国家突出贡献奖”、“行业突出贡献奖”候选个人和“行业能手”候选人事迹材料按两种格式申报:一种要求字数在1500字左右;另一种要求精选提炼在500字以内;
③统一用A4纸打印,并以候选人姓名为文件名、以MicrosoftWord格式报送电子版。
2.证明材料要求
(1)候选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包含照片页、职业资格等级页、职业工种页);
(2)候选人所获各种荣誉称号的复印件或旁证材料,并要求整洁、清晰,统一用A4纸复印或打印;
3.照片及音像材料要求
(1)“大奖”候选人工作照以体现其在本岗位的工作情况为主,要能反映出“大奖”候选人的精神风貌。
(2)“大奖”候选人录像应真实地反映其近期工作、学习等情况,主要内容为候选人在本岗位工作的活动;企业领导对候选人的介绍和评价;企业职工代表对候选人的评价;候选人其他优秀事例等。
(3)录像片时间为3-5分钟,建议使用高清摄像机,录像片以分辨率720×576的mpeg2数据格式刻录在DVD光盘上申报。录像片头应有候选人姓名、录制时间、录制单位字幕,保留2秒钟。录像片要求成像清晰,色彩还原正确,解说无杂音;片中应有候选人同期声(长10-20秒);片中出现人员应有字幕提示其姓名、职务;如遇口音较重者应同时配有发言的中文字幕。
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推荐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种类
1.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申报表(一式2份);
2.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申报表(一式2份);
3.申报单位事迹材料(1份);
4.申报单位有关证明材料(一式2份);
5.申报单位彩色照片10张,刻制成光盘申报;
(二)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申报单位事迹材料内容和要求
(1)事迹材料应包括申报单位概况,重点反映在高技能人才培育、使用方面的举措,取得的成绩,及通过开展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工作对本单位产生的重要影响和作用(尽量用数字量化反映),以及申报单位在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中曾获得的奖项等。字数控制在3000字内。
(2)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所获奖项,要求由低一级向高一级(即地区-国家-国际)依次写明。
(3)事迹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并以申报单位名称为文件名、报送Microsoft Word格式电子版。
2.证明材料要求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培训机构还应提供办学培训资质证明(办学许可证等)复印件;
(2)申报单位在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所获各种荣誉称号,需提供复印件或旁证材料,并要求整洁、清晰;
(3)统一用A4纸复印或打印。
3.照片要求
申报单位工作照片,应重点展示单位整体概貌,以及生产、培训及有关活动场面。
三、材料的申报要求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申报表、事迹材料、必要的证明材料、照片和音像资料仍实行邮寄外,相关文字材料要求全部用电子邮件发送电子版;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邮寄磁盘(Microsoft Word方式),否则不接受推荐。
(二)所有申报材料(包括事迹材料、照片、音像资料等)属于涉密范围的,须按照保密规定,经相关保密部门审核把关,进行脱密处理后再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