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候选人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候选个人的通知
(国粮办人〔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候选个人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62号)精神,为加强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拟在全国粮食行业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技能大奖(以下简称“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以下简称“全国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国家突出贡献奖”) 评选推荐工作和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以下简称“行业能手”)、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行业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符合条件的全国粮食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推荐参加评选。
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可推荐“大奖”候选人1名,“全国能手”候选人1名,“行业能手”候选人2名,“国家突出贡献奖”、“行业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各1家、候选人各1名。
二、推荐条件
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以及《
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三、评选办法及程序
国家粮食局成立粮食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行业能手”和“行业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并负责“大奖”、“全国能手”和“国家突出贡献奖”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大奖”、“全国能手”和“国家突出贡献奖”的终审工作。具体程序是:
(一)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按照推荐名额,组织基层单位申报“大奖”、“全国能手”、“行业能手”候选人和“国家突出贡献奖”、“行业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候选个人。
(二)经粮食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在网上公示后确定“行业能手”、“行业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和个人,确定“大奖”、“全国能手”候选人及“国家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候选个人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
(三)“大奖”、“全国能手”候选人和“国家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候选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评议并经网上公示后确定。
四、奖励办法
(一)“大奖”、“全国能手”和“国家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及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表彰。
(二)“行业能手”获得者由国家粮食局授予“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章。同时,在原有国家职业资格基础上晋升一个等级。
(三)“行业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粮食局分别授予“全国粮食行业技术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或奖章。
五、其他事项
(一)候选人候选单位推荐申报材料要求和推荐表详见附件2、3。
(二)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推荐的“国家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和个人,若已获得“行业突出贡献奖”时请填写“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申报表”(详见附件8和附件9);若未获得 “行业突出贡献奖”,则需同时填写“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申报表”(详见附件10和附件11)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申报表”。
(三)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在组织开展推荐评选工作中,要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大奖”、“全国能手”、“国家突出贡献奖”、“行业能手”和“行业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同时,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并结合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组织有关媒体搞好宣传,力争取得良好的社会影响。
(四)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的候选单位和个人的推荐表、申报表,认真准备推荐材料,并于2012年3月25日前将上报材料及材料电子版报送至国家粮食局人事司,逾期申报无效。
(五)相关内容可查询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hrss.gov.cn)、国家粮食局网站(www.chinagrain.gov.cn)。
联 系 人:匡广忠 李涛
联系电话:010-63906096 63906091
传 真:010-63906082 6390615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1101室
邮政编码:100038
E-mail:jdzx@chinagrain.gov.cn
附 件:1.候选人候选单位推荐条件
2.候选人候选单位推荐申报材料要求
3.候选人候选单位推荐表
4.中华技能大奖申报表
5.全国技术能手申报表(评选表彰专用)
6.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申报表
7.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申报表填表说明
8.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申报表(单位)
9.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申报表(个人)
10.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申报表(单位)
11.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申报表(个人)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附件1:
候选人候选单位推荐条件
一、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推荐条件
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原则上从历届全国技术能手中推荐。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也可推荐:
(一)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并坚持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的高技能人才;
(二)在生产实践和工作岗位上贡献特别突出或实现重要发明创造的高技能人才;
(三)在国际、国内重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高技能人才。
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推荐条件
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从已取得省(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中推荐产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能手的评选: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推荐条件
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应从基层企业和技能人才培养院校中推荐产生,主要包括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评选: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国家突出贡献奖”的评选:
1.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积极贯彻落实有关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有较完善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具有一支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
2.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积极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人才培养试点工作,具有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在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方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岗位职责,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措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职业培训方面,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较好地提高了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规章和财经纪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
教育法》和《
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无违纪现象的培训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国家突出贡献奖”的评选:
1.在学校管理、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符合国家办学条件要求的重点技校、高级技校和企业培训机构。为地区、行业(企业)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办学成果显著,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社会声誉的培训机构;
2.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等方面有一定教学研究成果或突出作法和特点,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同类型培训机构中起到表率作用;
3.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方面,能发挥一校多能作用,在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方面业绩突出,毕业生就业率、在校生获得资格证书比例等在本地区、本行业同类型培训机构中突出。
四、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个人推荐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勤奋敬业,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获奖个人应从企业生产一线员工、技能人才培养院校教师、各类培训机构和基层企业从事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者中推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个人评选:
(一)企业生产一线的师傅,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艺高超,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献计献策,总结并提出过合理化建议,被本企业或行业采纳、应用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