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省应将本省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绩效评价办法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4月13日发布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国农办〔2007〕4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评价
内容
| 评价指标(分值)
| 指标说明
|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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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
金
管
理
(35分)
| 1.财政配套资金
(10分)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情况。
| 足额配套的为满分,每少落实一个百分点扣0.4分,扣完为止。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照一个百分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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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筹 资金
(2分)
| 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 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的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各占1分。足额落实的为满分,每少落实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照一个百分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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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金拨付和支出
(6分)
| 财政资金拨付和报账支出进度情况。
| 省、地、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拨付资金的得3分,无正当理由滞留财政资金的,每滞留半个月扣0.5分,扣完3分为止;县级报账支出进度年底达到90%以上的得3分,进度每减少10%扣1分,扣完3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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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整合支农资金
(2分)
| 各省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平台,开展支农资金整合情况。
| 开展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平台整合支农资金工作的,得1分;取得明显成效的,得2分;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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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度执行情况
(10分)
| 除上述1-4项之外的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或其他不规范问题的,每一处扣1分;以县为单位,未实行县级报账制、“三专”管理的,每一处扣2分;违规违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扣完该项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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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政资金决算编报(3分)
| 各省年度资金决算的编报情况。
| 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和项目统计工作评比暂行办法》(财发字[1998]49号)规定执行,最后换算该项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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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材料
上报
(2分)
| 各省资金管理材料上报等情况。
| 根据国家农发办要求及时上报资金管理材料,且达到要求的,得2分;上报不及时的扣1分;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扣1分,其中,每缺一处材料扣0.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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