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备案文件)、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和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各省上报的综合性材料、调查研究报告、开展宣传工作等有关资料;
(五)审计报告及意见、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国家农发办组织的各类检查结论;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国家农发办通过审核各省自评报告、实地抽查等方式,依据评价计分标准(见附表1),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二)各省应参考本办法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计分标准(见附表2、3)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并按照不低于本省开发县总数百分之五的比例,随机选择开发县进行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优先选择投资额较大的土地治理项目。
第七条 各省应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并上报工作总结材料。
工作总结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情况;
(二)省级组织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四)附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打分表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表。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分为“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其中,“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分为“土地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
第九条 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项目绩效四个方面的20项指标。
(一)资金管理。
1.财政配套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情况。
2.自筹资金。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3.资金拨付和支出。财政资金拨付和报账支出进度情况。
4.整合支农资金。各省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平台,开展支农资金整合的情况。
5.制度执行情况。除上述1-4项之外的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财政资金决算编报。各省年度资金决算的编报情况。
7.材料报送。各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材料上报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
8.项目前期准备。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9.项目评审。各省按职责组织项目评审的情况。
10.项目计划。项目计划的编报、执行和调整情况。
11.项目管理制度。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推行情况。
12.工程建后管护。工程建后管护制度的落实情况。
13.开发县管理。各省管理开发县的情况。
14.部门项目管理。各省参与部门项目管理的情况。
(三)综合管理。
15.宣传和信息报送。各省开展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等方面工作的主动性和质量。
16.综合性材料和综合性调查研究。各省上报综合性材料和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的时效性和质量。
17.监督检查。各省日常检查和年度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配合国家农发办进行综合检查工作情况;对审计、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发挥乡镇财政监管作用情况;对人民来信来电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