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修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农办[201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发办反馈。
  2010年度各地区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仍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国农办[2007]41号)进行。请各单位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2010年度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自我测评报告以文件形式报送到国家农发办(一式10份,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由农发机构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实施外资项目的单位,还要同时单独报送外资项目自我测评报告(一式2份)。无特殊原因未按期报送的,将不予受理。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及附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省级管理工作和各省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对本省实施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方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财政资金拨款文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等财务会计资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