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桑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质量抽查的通知
(农办农〔2011〕95号)
各蚕桑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河北省林业厅、 重庆市外经委、宁夏自治区科技厅,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
为了促进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保障蚕桑生产用种、用苗质量安全,依照农业部《
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继续对2012年全国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以及桑树种子、苗木进行质量抽查(柞蚕种待条件具备再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一)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
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江西等13个主产省(区、市),2011年生产的主推蚕品种的桑蚕原种和桑蚕一代杂交种。
(二)桑树种子和苗木
广东省和广西自治区2012年生产的杂交桑种子,江苏省、浙江省2011年繁育的桑树嫁接苗。
二、抽样时间与数量
(一)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
抽样时间:蚕种经浴消、整理后的冷藏期,即2012年1月耀3月;
抽样数量:桑蚕原种,各主产省(区、市)抽取2耀4个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每个省(区、市)抽查2耀3个冷库;在库蚕种以蚕种场为单位,年生产蚕种5万张以下的抽取1个批次,5耀10万张的抽取2个批次,10万张以上的抽取3个批次。
(二)桑树种子和苗木
杂交桑种子在2012年5月至6月抽样,对有关省(区)抽查2耀3个种子圃、每个种子圃抽取2耀3个样品;
嫁接苗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抽样,对有关省抽查2耀3个苗圃、每个苗圃抽取2耀3个样品。
三、检验标准及项目
(一)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
桑蚕原种按《桑蚕原种》(GB/T19179-2003)和《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2003)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包装(单蛾良卵数、折净率、标签、合格证)、每张良卵数、良卵率、实用孵化率、病卵率、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