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重点监控企业判定原则及处罚措施
(一)判定原则。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均列入本年度重点监控企业:
1.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不合格产品属于改变组方添加违禁药物或其他药物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包括2批次,下同);
2.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无法测定累计2批次以上的;
3.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80%累计3批次以上的;
4.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无法测定、含量低于80%累计3批次以上的;
5.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少于50批且不合格产品累计5批次以上的;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多于50批(包括50批)且不合格批次超过10%(包括10%)的。
(二)处罚措施。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兽药违法活动,加大兽药质量监管力度,年度内两次被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我部将组织立案查处,视情节严重程度和GMP飞行检查情况,对其采取收回《兽药GMP证书》、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处罚。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将依法吊销该产品批准文号。
八、工作要求
(一)兽药监督抽检结果实行季报制度。各兽药监察所应于每季度末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分别向我部兽医局和中监所上报抽检结果(水产、蚕、蜂用兽药需另行标注)。中监所应于每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汇总表、质量分析报告报我部兽医局。
(二)各地要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对该企业同品种不同批号及其他产品进行跟踪抽检,并将跟踪检测结果上报我部兽医局和中监所,跟踪抽检纳入监督抽检计划。
(三)对未严格执行本计划规定、未下达辖区内抽检计划、未按时上报抽检结果的省份,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各地要结合兽药市场监管,组织对2011年被通报非法企业产品的清查收缴工作,并立案排查、捣毁非法生产窝点。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工作,加强基层兽医主管部门假劣兽药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依照《
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下达的兽药监督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各地下达的本辖区兽药监督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