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省级兽药监察所、中监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五、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及复检要求。经确认属兽药标称企业产品但经检验不合格的,省级兽药监察所或中监所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标称企业发出《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附表4),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单位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检验单位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必须为抽样留存的样品。标称企业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部提出复检申请,我部指定复检单位,复检样品由原检验单位提供(应为抽样留存样品)。
(二)结果处理。省级兽药监察所和中监所应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分送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检验不合格的按以下要求处理:
1.被抽样单位的处理。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产品,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清缴销毁库存产品,并根据出进货物帐目和销售记录责成企业回收售出产品,并监督销毁。
2.标称企业的处理。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对生产企业依法组织查处,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并监督企业根据销售记录回收已售出产品并销毁。
六、抽样及检验要求
(一)抽样原则。各兽药检验单位应执行当季抽样、当季完成检验和按时上报结果的工作原则,不得采取集中抽取样品,分次上报抽检结果的工作方式,并注意保证产品有效期满足检验、复检要求。
(二)查处要求。抽样工作中发现列入《禁用兽药清单》(193号公告、560号公告)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产品、未经我部批准使用兽药产品、地方标准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近两年列入我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以及2011年被通报非法企业(附表5)的所有产品,应由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三)检测内容。对法定兽药标准规定了含量检测项的产品,必须全部进行含量测定,并上报检验结果和含量测定数据。
(四)结果判定。样品检验结果与法定标准不符,涉嫌改变处方的中兽药、化药制剂中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含量无法测定的、添加违禁药物的,该批样品判定不合格,并在上报检验结果时标明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