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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农医发[2012]4号)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加大兽药打假力度,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我部制定了《201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201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做好 2012年兽药监督抽检工作,充分发挥兽药监督抽检效能,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按照《201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承担单位和抽检数量》(附表1)承担本辖区兽药监督抽检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结合本地兽药质量状况制订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下达的抽检批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和省级兽药监察所承担本计划抽检工作。
  二、抽检原则
  本年度对重点环节、重点范围和重点品种实施抽检。各地抽检的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应占抽检批次总数的5%以上。
  为提高抽检产品覆盖率,保证抽检产品均衡性,各地对每家兽药生产企业(即从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检总数)的抽检批次累计不应超过本年度抽检总批次的1%,但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抽检到不合格产品时,应采取监管措施并增加对该企业产品的抽检批次。
  (一)监测抽检。近年来未曾被抽检过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本辖区新建(近两年建成投产)或新增剂型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地标升国标试行标准转正产品列入监测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5%。监测抽检产品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原则上各环节(生产、经营、使用)抽检批次按2:5:3比例进行,辖区内生产企业在20家以下的,上述比例可适度调整。
  (二)跟踪抽检。2011年以来被列入兽药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曾接受过兽药GMP飞行检查企业的产品;以及未解除监控的重点监控企业产品列入跟踪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30%。
  (三)定向抽检。2011年度我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含6批次)以上、且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占被抽检产品总数30%以上的企业(附表2)列为定向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0%。企业所在地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应加强对该类企业产品的监督抽检,增加全年抽检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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