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具体格式见附件),并简要说明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对于变动幅度在30%以上的项目,应说明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二)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发行人资金是否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等;
(五)重大投资;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主要内容;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保荐代表人和联系人等。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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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元)
| | | |
流动负债(元)
| | | |
总资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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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 | |
项目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总收入(元)
| | | |
营业利润(元)
| | | |
利润总额(元)
| |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 |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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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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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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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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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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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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