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上市做出的重要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等;
(三)本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市地点;
(二)上市时间;
(三)股票简称;
(四)股票代码;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以表格形式逐项列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数量、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应分股东列明所持股份数量和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职起止日期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等。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个人,应披露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投资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营业执照号及最近一个年度报告期的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