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号――201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第1096页,品目84.60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1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用激光、其他光、光子束、超声波、放电、电化学法、电子束、离子束或等离子弧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水射流切割机(品目84.56)。”
  第1098页,品目84.61,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用激光、其他光、光子束、超声波、放电、电化学法、电子束、离子束或等离子弧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水射流切割机(品目84.56)。”
  第1105页,品目84.65,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2-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品目84.56所列的用激光、其他光、光子束、超声波或等离子弧等工艺处理材料的加工机床及其他机器。”
  第1106页,品目84.66,注释条文,本页第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品目84.56至84.65所列机器的零件”
  第1106页,品目84.66,注释条文,本页第5-6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这些机器的附件,即与这些机器连用的辅助装置。例如,用以改进机器,扩大其工作范围的可互换装置;用以提高精确度的装置:对机器主要功能起某种伺服作用的装置。”
  第1106页,品目84.66,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8-9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五)适合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4.66所列机器及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包括工件或工具的夹具及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专用的其他配件(品目84.86)”
  第1130页,品目84.79注释条文,本页第7-11行
  删除注释条文,即删除以下内容
  “(三十一)水射流或水加研磨料混合射流切割机。这类机器利用以2-3倍于音速的速度喷射出的水射流或水加精细研磨剂的混合射流对材料进行切割加工。它们在3000-4000巴的压力下进行工作,能对各种材料进行各种各样的精密切割。水射流切割机一般用于切割比较柔软的材料(泡沫材料、软质橡胶、密封材料、金属薄片等)。水加研磨料混合射流切割机一般用于切割比较坚硬的材料(工具钢、硬质橡胶、复合材料、石料、玻璃、铝、不锈钢等)。”
  原第(三十二)项,编号相应调整为第(三十一)项。
  第1148页,品目85.04,注释条文,本页第6-7行
  将原文修改为:
  “……变压器一般由两个或多个绝缘导线线圈以多种结构形式绕制在叠片铁芯上而组成,……”
  第1153页,品目85.07,注释条文,本页第l行
  在本页第l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本品目也包括装有一个或多个电池及其互连电路的蓄电池,其通常被称为“蓄电池组”,无论其是否带有协助实现蓄电池储电和供电功能或者保护其免遭损坏的辅助元件,例如,电路连接器、温控装置(例如,热敏电阻)、电路保护装置及保护外壳。即使设计成专用于特定设备的蓄电池也归入本品目。”
  第1175页,品目85.22,注释条文,本页第23行
  将原文修改为: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包括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19或85.21所列设备的零件及附件。”
  第1233页,品目87.16,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不包括:
  (一)助行器,也被称为“助行车”,一般由装有三个或四个轮子(部分或全部可旋转)的金属管框架、扶手及手刹构成(品目90.21)
  (二)商场用小型带轮购物容器(例如,带轮购物篮),由编织材料、金属等制成,不带底盘(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第1247页,第九十章,急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2-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升降、搬运机械(品目84.25至84.28及84.86):品目84.66所列的用于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上调整工件或刀具的配件,包括具有光学读度装置的配件(例如,“光学分度头”),但其本身主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例如,校直望远镜);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及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
  第1278页,品目90.2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7行
  在本页倒数第17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本组还包括助行器,也被称为“助行车”,为推行助行器的使用者提供支撑。它们一般由装有三个或四个轮子(部分或全部可旋转)的金属管框架、扶手及手刹构成。“助行车”的高度可以调节,在扶手之间可装有坐椅和用于装载个人物品的金属篮筐。必要时,使用者可坐在座椅上短暂休息”
  第1305页,品目90.31,注释条文,本页第6-7行
  将原文修改为:
  “必须注意,品目84.66包括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上用于调整工件或工具的配件,也包括装有便于读度或调整等光学装置的“光学”配件(例如,“光学分度头”和“光学转台”)。”
  第1338页,第九十四章,总注释条文,本页第15-17行
  将原文修改为
  “1.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叠摞的或并置的碗橱、书柜、其他架式家具(包括与将其固定于端上的支撑物一同报验的单层搁架)及组合家具,供放置各种物品(书籍、陶器、厨具、玻璃器皿、织物、药物、梳妆用具、收音机或电视机、装饰品等),以及单独报验的组合家具各件。”
  第1341页,品目94.03,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9-10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