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号――201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二)生、干、咸鱼缥,用干调制鱼鳃胶。
  (三)用以制胶等的鱼肠及废鱼皮。
  (四)鱼废料。”
  第32页,品目05.11,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食用鱼肝、鱼鳞、鱼头、鱼尾、鱼鳃及其他食用鱼杂碎(第三章)。”
  第40页,品目07.09,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九、南瓜、菜葫芦、笋瓜及瓠瓜(南瓜属)"
  第43页,品目O7.14,注释条文,本页第7-8行
  将原文修改为:
  “除本品目条文列名植物(木薯、甘薯(番薯)等的块茎及根外,本品目还包括荸荞属植物的可食用球茎(通称为荸荞))。”
  第45页,品目08.01品目条文,本页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0801鲜或干的椰子、巴西果及腰果,不论是否去壳或去皮(+)
  第45页,品目08.01,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14行在本页第14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0801.12
  本子目仅包括部分或全部去除纤维外壳(中果皮)的椰子。”
  第46页,品目08.03,注释条文,本页第1行
  在本页第l行之后插入新的第二段:
  “芭蕉是一种富含淀粉的蕉,甜度低于其他蕉。与其他蕉不同.芭蕉成熟时其所含的淀粉不会变甜。芭蕉主要经煎、炸、烤、蒸、煮或其他方法烹饪后食用”
  第47页,品目08.10,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3行至第48页第1-3行将原文修改为:
  “三、黑、白或红的穗醋栗(加仑子)及酷栗。
  四、蔓越橘、乌饭树越橘、越橘、桃金娘浆果(岗捻)及其他越橘属植物果实
  五、猕猴桃
  六、榴莲。
  七、柿子
  八、波伊森莓、花楸果、接骨木果、大常青树果、石榴、梨果仙人掌(霸王树)的果实、蔷薇果、枣子、欧楂果、龙眼、荔枝、刺果蕃荔枝、蕃荔枝及巴婆果。”
  第56页,品目10.01品目条文,木页倒数第16行
  将原文修改为:
  “1001小麦及混合麦(+):”
  第56页,品目10.01,新增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8行
  在第本页倒数第8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001.11及1001.91
  子目100111及1001.91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小麦及混合麦”
  第56页,品目10.02,品目条文,本页倒数第7行
  将原文修改为:
  “1002黑麦(+):”
  第56页,品目10.2,新增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5行
  在第本页倒数第5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002.10
  子目1002.10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黑麦。”
  第56页,品目10.03,品目条文,本页倒数第4行
  将原文修改为:
  “1003大麦(+):”
  第57页,品目10.03,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8行
  在第本页第8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003.10
  子目1003.10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大麦”
  第57页,品目10.04,品目条文,本页第9行将原文修改为:
  “10.04燕麦(+):”
  第57页,品目10.04,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12行
  在第本页第12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004.10
  子目1004.10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燕麦”
  第58页,品目10.07,品目条文,本页第9行
  将原文修改为:
  “10.07食用高粱(+):”
  第58页,品目10.07,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15行
  在第本页第15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子目10.07子目10.07高粱。”
  “种用”,仅包括由本国生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食用
  第58页,品目10.08,品目条文,本页倒数第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10.08荞麦、谷子及加那利草子:其他谷物(+):”
  第58页,品目10.05,新增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1行
  在第本页倒数第1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008.21
  子目1008.21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谷子。”
  第66页,品目12.01,新增子目条文,本页第4行
  将原文修改为:
  “12.01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第66页,品目12.01,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6行
  在第本页第6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201.10
  子目1201.10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大豆。”
  第66页,品目12.02,品目条文,本页第7行
  将原文修改为:
  “12.02未焙炒或未烹煮的花生,不论是否去壳或破碎(+):”
  第66页,品目12.02,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11行
  在第本页第11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