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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号――201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第19页,品目03.0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8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下列状态的鱼(整条、去头、成块、成片或肉碎)及食用鱼杂碎:”
  第19页,品目03.0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0行
  删除注释条文,即删除以下内容:
  “本品目包括简单干制但未去皮的鲨鱼翅以及干制前浸入热水,去皮或撕丝的不完整鲨鱼翅”
  第19页品目03.0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7行
  删除注释条文,即删除以下内容:
  “干制、盐腌、盐渍或熏制的食用鱼皮、鱼肝及鱼卵也归入本品目”
  第19页,品目030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5行
  在本页倒数第5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干制、盐腌、盐渍或熏制的己与鱼身其他部分分离的食用鱼杂碎〔例如,鱼皮、鱼尾、鱼鳔、整个或半个鱼头(带或不带脑、颊、舌、眼、颌或唇)、鱼胃、鱼鳍〕,以及鱼肝和鱼卵也归入本品目”
  第19页,品目03.05,新增排他条款(一),本页倒数第4行
  在本页倒数第4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一)不适合供人食用(例如,工业用)的鱼杂碎及鱼废料(品目05.11)。”原排他条款第(一)至(三)项.编号相应调整为第(二)至(四)项
  第20页,品目03.05,新增子目注释条文,本页第1行在本页第l行之后插入新增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子目0305.71
  子目030571所称“鲨鱼翅”,包括鲨鱼的背鳍、胸鳍、腹鳍、臀鳍以及尾部(尾鳍)的下半部分。但鳖鱼尾部的下半部分不视为状鱼翅。
  本子目主要包括简单干制但未去皮的找鱼翅以及干制前浸泡热水、去皮或撕丝的不完整鳖鱼翅。”
  第20页,品目03.06,注释条文,本页第17行
  在本页第17行之后插入新的第二项:
  “二、熏制的带壳或去壳甲壳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经烹煮。”
  原第二项,编号相应调整为第三项。
  第20页,品目0306,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5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品目03.08的海胆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21页,品目030了,注释条文,本页第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熏制的带壳或去壳软体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
  第21页,品目03.07,注释条文,本页第13-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软体动物的主要品种是(蚝)、海扇、贻贝、墨鱼、鱿鱼、章鱼、蜗(蚝)、海扇、贻贝、墨鱼、鱿鱼、章鱼、蜗牛、螺、蛤、鸟蛤、舟贝及鲍鱼”
  第21页,品目03.07,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6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也包括不完整的软体动物,只要它们的加工方法未超出上述一、二两款所列范围。本品目还包括蚝卵(即养殖用的牡蛎苗)和适于供人食用的软体动物的粗粉、细粉及团粒。”
  第21页,品目。30.07,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不包括用非本品目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软体动物(例如,用水煮过或用醋腌制的软体动物)(品目16.05)。”
  第21页,新增品目03.08,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行
  在本页倒数第1行之后插入新增品目03.08及注释:
  “0308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适合供人食用的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海参(仿刺参、海参纲)
  0308.11--活、鲜或冷的
  0308.19--其他
  --海胆(球海胆属、拟球海胆、智利海胆、食用正海胆):
  0308.21--活、鲜或冷的
  0308.29--其他
  0305.30--海蜇(海蚕属)
  O308.90--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水生无脊椎动物,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除外
  二、熏制的水生无脊椎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除外。
  水生无脊椎动物的主要品种是海胆、海参及海蜇。
  本品目也包括不完整的上述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海胆的性腺),只要它们的加工方法未超出上述一、二两款所列范围
  本品目还包括适于供人食用的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粗粉、细粉及团粒本品目不包括用非本品目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用水煮过或用醋腌制的水生无脊稚动物)(品目16.05)。”
  第26页,品目04.07,注释条文,本页第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孵化用受精禽蛋及其他各种鲜(包括冷的)禽蛋,还包括腌制或烹煮的带壳禽蛋."
  第28页,第五章,总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8行
  在本页倒数第18行之后插入新的排他条款三:
  “三、食用鱼鳍、鱼头鱼尾、鱼鳃及其他食用鱼杂碎(第三章)。”
  原排他条款第三至八项,编号相应调整为第四至九项
  第32页,品目05.1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5行
  将原文修改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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