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有关问题的通知
(学位办[2003]26号)
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
九条规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这项措施对于保证我国学位授予质量,提高研究生培养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为积极有效地应对这一突发疫情,切实保障广大研究生、导师和有关专家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结合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有关规定在这一特殊时期进行适当调整:
一、在此期间,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以采取适当灵活的方式,尽可能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应加大外单位、外地专家通讯评阅人数比例,以取代邀请外单位、外地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会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借助网络等手段请外单位、外地专家进行网上评议和表决,避免有关专家跨单位、跨地域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