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共管理硕士(MPA)课程设置和学分的通知
(学位办[2003]15号)
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建议,经研究,现就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和学分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核心课程(共26学分):
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 2学分
外国语 4学分
公共管理 3学分
公共政策分析 3学分
政治学 3学分
公共经济学 3学分
行政法 3学分
定量分析方法 3学分
信息技术及应用 2学分
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外国语为必修课;其余7门核心课程中,自选5门。核心课程须修满20学分。
二、专业方向必修课和选修课(20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