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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5年10月4日 财会字4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1.本制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会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序│编号│   资金占用类科目   │序│编号│   资金来源类科目  
号│  │             │号│  │            
─┼──┼─────────────┼─┼──┼────────────
1 │10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27│301 │基建拨款        
2 │102 │设备投资         │28│302 │联营拨款        
3 │103 │待摊投资         │29│303 │企业债券资金      
4 │104 │其他投资         │30│304 │基建投资借款      
5 │111 │交付使用资产       │31│305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6 │121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32│306 │其他借款        
7 │201 │固定资产         │33│311 │待冲基建支出      
8 │202 │累计折旧         │34│321 │上级拨入资金      
9 │203 │固定资产清理       │35│331 │应付器材款       
10│211 │器材采购         │36│332 │应付工程款
11│212 │采购保管费        │37│341 │应付工资        
12│213 │库存设备         │38│342 │应付福利费       
13│214 │库存材料         │39│351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14│218 │材料成本差异       │40│352 │其他应付款       
15│219 │委托加工器材       │41│353 │应付票据        
16│231 │限额存款         │42│361 │应交税金        
17│232 │银行存款         │43│362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18│233 │现金           │44│363 │应交基建收入      
19│241 │预付备料款        │45│364 │其他应交款       
20│242 │预付工程款        │46│401 │留成收入        
21│251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 │  │            
22│252 │其他应收款        │ │  │
23│253 │应收票据         │ │  │            
24│261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 │  │            
25│271 │待处理财产损失      │ │  │            
26│281 │有价证券         │ │  │            
─┴──┴─────────────┴─┴──┴────────────

  附注:
  1.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
  2.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下列会计科目:
  (1)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221工程施工”、“223施工管理费”、“225待摊费用”、“215低值易耗品”、“216周转材料”、“217临时设施”等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总帐科目进行核算。
  (2)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费拨款”明细科目。实行停、缓建维护费贷款办法的停、缓建单位,可设置“30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科目。实行生产自立的缓建单位,可以增设“222自立生产支出”、“402自立生产收入”等科目,并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设“自立生产借款”明细科目。
  (3)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包括:
  (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气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炼铁炉、炼焦炉、蒸气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4)矿井开凿工程,露天矿剥离工程,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不包括生产矿山用秤费用进行的矿井、坑道的整理延伸与探矿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安装工程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投料试运行工作不包括在内)。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上项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等,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限额存款”、“现金”、“应付工资”、“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发生需要分摊的施工管理费,可在本科目下设置“施工管理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终再分摊计入核算对象。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用“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的报废工程,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上级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单位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有预收下年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轧钢机、发电机、蒸气锅炉、变压器、各种机泵、机床等。有的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如生产用电铲、塔式吊、门式吊、皮带运输机等也包括在内。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电焊机、汽车、机车、飞机、船舶及生产上流动使用的空压机、泵等。
  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修用的各种工具,试验室、化验室用的计量、分析、保温、烘干用的各种仪器,机械厂翻炒用的模型、锻模、热处理箱、工具台等。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设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1)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2)安装设备所必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3)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需要安装设备领用出库交付安装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年终时,应对领用出库的设备进行清查,凡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下年度开始时,再用蓝字重作同样的分录,登记入帐。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具、器具到达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就可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根据设备入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如果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时,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视同入库,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试车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上述两项业务,如用基建投资借款完成的,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具”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设备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 待摊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在“其他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研究试验费:核算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开支的费用和应在间接费用列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以及应由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费用)。
  (5)可行性研究费:核算在建设前期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可行性研究费用。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在“其他投资”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6)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建设单位自行施工所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临时设施费的内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7)设备检验费: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建设单位对进口成套设备自行组织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采购保管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8)延期付款利息:核算按规定对进口成套设备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所支付的利息。
  (9)负荷联合试车费:核算单项工程(车间)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的负荷联合试车亏损(即全部试车费减去试车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后的差额)。单机试运或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所发生的费用,应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0)包干节余:核算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实现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包干节余。
  (11)坏帐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12)借款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周转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使用部门统借统还基建基金借款发生的资金占用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等科目。建设期的借款利息,应按规定全部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建设单位建成投产后还款期间发生的利息,不在本科目核算,而应直接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接到生产单位偿还借款通知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借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和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留成收入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实现的贷转存利息收入,应冲减待摊投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3)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和工程质量监测费。
  (14)企业债券利息:核算建设单位使用企业债券资金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债券利息。
  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企业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建设单位将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5)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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