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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月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
 (1995年9月26日 财政部财文字531号发布)


  为了推动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工作深入开展,加强文教行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5〕530号《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指标体系,确定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指标(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考核指标)二十九项。按性质分为政策性指标、结构性指标、收入管理指标、定额指标、周转金指标、辅助指标六大类。各类考核指标的内容、计算公式、适用款项见附表。
  二、考核分析报告报送要求
  (一)各地于每年五月底之前报送上年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分析报告(附考核指标)。
  (二)考核分析报告内容包括:
  1.对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进行全面分析,肯定成绩,发现问题;
  2.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应采取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3.省级财务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的效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的依据和方法
  (一)根据各地报送的年度文教行政经费财务决算说明、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分析报告,对各地加强文教行政财务管理成效、效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考核;
  (二)以各地报送的年度文教行政经费财务决算为依据,并对地区间存在的不可比因素进行适当调整,按我部下达的省考核指标,分别进行计算、分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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