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简化手续的要求,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划转后,财政部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作为预算主管归口部门实施管理。管理范围如下:
(一)国管局负责管理国务院各部门、有关人员团体、公检法等部门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
(二)中直管理局负责管理中央各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等部门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
(三)全国人大办公厅负责管理全国人大办公厅及各专门委员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经费。
(四)全国政协办公厅负责管理全国政协办公厅及各民主党派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
四、预算经费指标划转
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指标,按以上“实施经费范围”开支的项目,以各主管部门填报的数字作为划转依据,具体划转数额另行通知。
五、预算科目的制定
为了统一反映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在“1995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其他支出类”中增设278之四款“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科目,“款”下设两个“项”级科目:
(一)“行政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指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以及经批准由财政拨款的人民团体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各种补贴、护理费,以及离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生活补贴等。
(二)“公检法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指公安、安全、司法、法院、检察院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各种补贴、护理费,以及离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生活补贴等。
六、拨款办法和财务制度
(一)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限额拨款管理办法,按财政部(89)财预字第79号《中央级事业行政单位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执行。
(二)根据限额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按“款”级科目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主管部门于8月底以前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三)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归口管理后,财务制度和经费开支项目、开支标准等仍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七、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