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
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1995年8月23日 财政部财社字84号发出)
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制的要求,为深化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理顺资金分配渠道,财政部决定自1995年起对中央级行政(含公检法部门,下同)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
实行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归口管理,是财政支出的内部结构调整和理顺资金分配渠道的重要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现有的支出水平,并考试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不过多增加财政负担。
(三)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和行政费(含公检法支出,下同)管理。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部门范围
1.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央各部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
3.国务院各部(不含公安、安全和司法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各部门)。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政协)。
5.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国致公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以下简称各民主党派)。
6.各人民团体。
7.视同机关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和社会团体。
8.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检法部门)。
(二)实施经费范围
上述各部门由国家财政预算行政费和公检法支出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护理费、各种补贴,以及离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和生活补贴。
离退休人员开支的上述“实施经费范围”以外的支出暂不划转,仍在原渠道开支。
三、财务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