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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失效]

  9.加强对专项拨款的管理,各地派出机构对财政部拨给中央企事业的科技三项费用和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应及时了解情况,监督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
  10.为了防止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企业发生新的潜亏,对中央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存货等损失的核销要认真审查,并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406号《关于编审1994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规定,严格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对企业递延资产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对中央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事项予以审批。
  11.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审查中央企业坏帐损失。对企业按规定上报财政审批的坏帐损失金额,大型企业(按统计口径,下同)损失在50万元以下、中型企业在30万元及以下、小型企业在10万元及以下的,报经省级派出机构认真审查后可直接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坏帐损失大型企业在50万元以上、中型企业在3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在10万元以上的,由派出机构审查签注处理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
  12.按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规定,负责核定中央企业交纳住房公积金因资金不足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宜。
  13.按财政部(94)财税字第009号、(94)财工字第406号文件和劳动部、财政部批准中央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查企业工资列支,工效挂钩方案执行情况和所得税前扣除事项等事项。
  14.负责审查批准中央工交各部门所属二级行政性公司行政经费预算(包括外事经费),并报财政部及有关工交部门备案。有关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可比照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四、做好中央财政非税收性专项收入征管工作
  15.按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监督检查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
  16.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34号《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和财政部(93)财工字第176号《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缴纳入库问题的通知》规定,负责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监缴入库工作。
  17.按财政部(94)财综字第138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5〕32号《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规定,负责中央企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工作,并对确需减免照顾企业提出的申请经当地派出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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