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机构对中央工交
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①
(1995年8月5日 财政部财工字287号发布)
(注①:财政部在印发本规定的通知中明确:1991年4月
8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
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91)财工字第105号〕同时废止。)
为了便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充分发挥对中央工交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作用,严格按照国家各项财政,税收法规,帮助、督促中央企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和中编办〔1994〕195号《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就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监督检查中央工交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事项做以下具体规定。
一、对企业所得税解缴及返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预字第9号《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54号《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93)财预字第145号《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规定,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参与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所得税及时足额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定期检查企业所得税交库情况,摸清欠交原因,及时向财政部汇报,并提出解决企业欠税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