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管理具体事项的通知
(1995年7月7日 财政部财农综字7号发出)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管理的具体事项,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1995年开始,国家各级财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包括农业发展基金),统一列入1995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新设立的第二十九类“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原科目第七类支出117款“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款取消,其支出相应并入“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按照资金的开支内容,设立了两个“款”级和八个“项”级科目。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80号《关于
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规定的来源渠道,实行定额提取,定向使用,不足部分以其他财力补足。并且要适应新形势变化,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能够随着整个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三、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的地区,地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要首先保证国家立项项目投资的配套,配套后的部分剩余资金,必须用于地方自行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属于国家尚未立项或项目已竣工验收的地区,必须比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立项的有关规定,将这项资金用于地方自行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或用于已经竣工验收项目的岁修上,不准挪作他用。
四、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投资地区的财政部门,要设有专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进行归口管理。凡是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设在财政部门内部的地区,由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管理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所设机构(包括现设在财政部门的农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和人员在业务上要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直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进行联系,接受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