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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4月27日 财政部财会字18号发布)

  第一条 为普及会计电算化知识,规范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培训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对加强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负责领导全国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具体工作由财政部会计司承担;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具体工作由会计管理部门承担。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部门直属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促进本系统所属单位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的开展。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领导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
  第三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划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其目标分别是:
  1.通过初级培训,使广大会计人员能够掌握计算机和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操作技能。
  2.通过中级培训,使一部分会计人员能够对会计软件进行一般维护或对软件参数进行设置,为会计软件开发提供业务支持。
  3.通过高级培训,使一少部分会计人员能够进行会计软件的系统分析、开发和维护。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初、中级培训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由培训点具体组织培训工作,对培训点应提出如下要求:
  1.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师资人员;
  2.具备相应的培训场地和计算机设备;
  3.遵守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培训大纲是确定教学内容、编写教材、编制教学软件、拟定培训结业考试试题的指导性文件,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本办法中的教学软件是用于初级培训的上机教学实习的会计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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