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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
 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5年3月29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农综字22号发出)


  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开发是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开发效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开发管理要求高、市场风险大的特点,从1995年起,国家对农业综合开发中的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开发实行投资总额一定几年,年度计划一年一定的办法。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投资控制额度,逐年编制年度计划,并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批(一式拾份)。1994年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请将当年项目执行情况及1995年年度计划一并报送我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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