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当地货币与美元的折算率按结算之日外交部规定的内部折算率执行。
国外开支
第十六条 出国教师实行国外工资和补贴办法后,出国教师的国外开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下列费用由个人自理:
1.伙食费用;
2.水、电、煤气燃料费用;
3.电话、电传费用;
4.交通费用(包括汽油费);
5.交际费用;
6.录像机、收录机等家用电器购置费;
7.书籍、资料费;
8.办理各种公证、证明的费用;
9.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下列费用由公家报销:
1.按规定标准租房费用;
2.经批准教师组购汽车、摩托车的费用;
3.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4.教师宿舍用空调机、电视机、电冰箱家用电器购置费;
5.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经批准雇佣当地司机、看门人所支付的报酬。
第十七条 备有汽车的教师组,教学学习驾驶汽车的费用,第一次由公家全额报销;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第二次学习和考试费用,公家报销80%;第二次考试仍不及格,再进行学习和考试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备有汽车的教师组,汽车的日常维修保养及保险费用,由教师组长批准后,凭据实报实销;由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修理费用,经使馆主管部门批准后,因公性质的,凭据实报实销;因私性质的,视损坏程度,由责任人负担修理费的5--10%,其余由公家报销。
第十九条 出国教师国外住房按协议由聘方提供的,公家不再报销租房费用;如协议未规定且聘方不提供住房的,本着适用、方便、安全的原则,由教师本人按标准自行租房。具体标准是:教授、副教授可住两室(或一室一厅)套房;讲师、助教可住一室(或一室一小厅)套房;租房费用经使馆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凭据实报实销。
第二十条 出国教师国外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公费医疗规定的在国内购药和在驻在国或在第三国看病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不分职级,一律采取分段计算、分别由公家和个人负担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