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
(1995年8月1日 财政部、国家教委财外字300号发布)
第一条 为调动出国教师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我国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定和双边协议选派出国长期任教(指在国外工作一学年以上)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的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
国外工资及补贴
第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按照国内任教、任职职称和所赴国家艰苦程度发给国外工资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四条 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根据派遣单位确定的职称或职务及在国外任教次数,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单位:美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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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准 │
│ 级别 │ 职 别 ├──────┬──────┬──────┤
│ │ │第一次任教 │第二次任教 │第三次任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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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教授研究员 │ 1050 │ 1075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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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副教授副研究员 │ 950 │ 975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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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讲师助理研究员 │ 900 │ 925 │ 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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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助教实习研究员 │ 850 │ 875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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