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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
 (1995年8月1日 财政部、国家教委财外字300号发布)

  第一条 为调动出国教师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我国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定和双边协议选派出国长期任教(指在国外工作一学年以上)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的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

国外工资及补贴

  第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按照国内任教、任职职称和所赴国家艰苦程度发给国外工资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四条 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根据派遣单位确定的职称或职务及在国外任教次数,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单位:美元/月

┌────┬────────┬────────────────────┐
│    │        │       标准            │
│ 级别  │  职  别   ├──────┬──────┬──────┤
│    │        │第一次任教 │第二次任教 │第三次任教 │
├────┼────────┼──────┼──────┼──────┤
│一级  │教授研究员   │ 1050 │ 1075 │ 1100 │
├────┼────────┼──────┼──────┼──────┤
│二级  │副教授副研究员 │  950 │  975 │ 1000 │
├────┼────────┼──────┼──────┼──────┤
│三级  │讲师助理研究员 │  900 │  925 │  950 │
├────┼────────┼──────┼──────┼──────┤
│四级  │助教实习研究员 │  850 │  875 │  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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