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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兴农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科技兴农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9月8日 财政部、农业部财农字208号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兴农计划”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兴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由财政部、农业部组织实施的农业科技推广计划,是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宗旨,以推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为手段,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农业技术推广工程。
  第三条 凡承担农业技术推广任务,具备良种试验、示范、推广条件的中心、场、站、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农技推广单位”),均适用本“计划”。

二、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计划”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农业优良品种和实用技术在生产中的推广应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近期内重点支持粮食优良品种的试验、示范、扩繁、推广以及畜禽优良品种的繁育和保护。
  第五条 “计划”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农技推广单位为推广农业科研成果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而进行的试验、示范、咨询、宣传、培训和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
  第六条 “计划”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用于建房、购车等基建支出和人员机构经费支出。

三、立项

  第七条 “计划”项目的立项原则是,项目的选择要有利于农业增产增收,要优先支持有推广价值、投入少、见效快、效益高的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因地制宜。
  各地选定的项目,科技含量必须在20%以上,技术先进适用;符合该地区社会、经济和自然地理条件,能跨省区推广;能显著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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