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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
 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65号 1996年12月1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1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从1996年1月1日起,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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