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24日 财税字〔199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74年6月发布的《关于
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附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从中国取得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依照本办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