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14日 财税字[19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